问:公司所在地离市区较远,如果每月给职工一定的误餐补助,在职工食堂就餐,以哪种方式补助节税又符合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月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助,不属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该误餐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此种情形,没有节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