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在2010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0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01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11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1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400万元的赔偿损失是列支在2010年度还是列支在2011年度?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合同违约金、赔偿金收支的税收处理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收支,原则上在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支付款项的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2011年度法院裁定甲公司应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实际发生年度在2011年,该项支出应按规定在2011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