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集团企业,对下属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控,现就资金集中管控中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问题咨询如下:
1、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再分别借给下属公司使用,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是否免缴营业税?
2、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再分别借给下属公司使用,按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是否按差额利息收入(本金×利率差)计缴营业税?
3、集团公司(非统借统贷)将自有富余资金借给下属公司使用,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是否应按利息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
4、集团使用资金管理系统对下属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控,集团本部将各公司盈余资金统一调配使用,按月确定的利率结算分配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收入如何计缴营业税,是否有节税空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2、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
3、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因此,就贵公司的问题回复如下:
1、统借统贷、同期利率,对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可免征营业税。
2、统借统贷,利率加成,对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符合免税条件,也没有差额纳税的规定,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3、集团公司将自有资金借款给关联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按利息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
4、集团使用资金管理系统对下属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控,集团本部将各公司盈余资金统一调配使用,按月确定的利率结算分配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收入应全额计缴营业税,并无节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