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我单位存在部分以前年度的假发票和盖得不是本单位章的真发票,存在哪些风险?是否需要补缴税款?如果有可能换回真发票,但是换回发票只能是本年度的,是否可行?
答:企业在以前年度存在取得假发票和盖得不是本单位章的真发票,均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情形,根据《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186号)规定,若能够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其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改变原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账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实际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上情况不包括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业务实际发生年度以白条、收据、或采取不法手段等进行税前扣除的纳税人。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取得不合法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若能够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发票是本年度),可根据其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改变原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账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实际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