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日以土地投资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改制重组业务,是否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土地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不符合改制重组可免征契税条件的,承受土地一方应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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