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外销售产品,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无息票据)向我公司支付货款。如果我公司根据银行承兑到期时间计算,向客户收取利息费用,请问这部分利息费用是否需要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购货方向你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你公司将在一定日期后方可收到款项,这一定期间资金将有时间价值。因而你公司收取利息,以作资金时间价值的补偿。该利息可认定为对方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598号)*9条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5号)的规定,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企业销售收入:购货方则可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它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因此,你公司收取利息费用应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