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10年5月登记失业,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2011年4月我去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失业人员创业税收优惠,却被告知我的证件不能享受相关优惠。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创业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9条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一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二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9条规定了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