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设我公司委托某事业单位进行某项技术研发,该项技术将为我公司所用。请问我公司付款时对方应给我公司开具何种票据?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是否可行?
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因此,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入账核算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