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公司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有的赠品直接给了客户,有的给了业务员,并以佣金支付方式列支是否正确?
答:关于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问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不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发放,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促销礼品支出,可作为营销费用税前扣除。如果将礼品给了业务员,而且计入了业务员佣金,企业可以按佣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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