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计入资本公积?
答: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范畴。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新会计准则和原制度下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原制度下的换出资产的增值,如果交易中不涉及补价,会计上并不体现;如果涉及补价,收取补价方可能会涉及“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则根据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有两种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无论企业会计上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均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或转让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