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请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在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9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税,此为所得减半,而税率仍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