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合同,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主管税务分局认为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征税,而市局税政部门认为应按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征税。请问这种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特许经营权合同未列入征税范围。因此,对签订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合同暂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