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申请了2010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2011年省地税局已批复全免,而我公司2010年已计提相关应交税金,暂未交税。现我公司收到批复文件后该减免税金是否应计入收入计算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条关于财政性资金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前期已计提计入前期损益的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当期收到减免通知时,又通过损益转回以前年度损益,不需要进行专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但该计提未缴的房产税如果前期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就这部分损益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