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主营种植并销售初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2010年税务局要求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近期我公司销售一批2003年10月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单价48元/件,原购入价格48万元,处置价格约2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低值易耗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