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要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上述文件中“礼品”和“赠品”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是否送给公司客户的礼品,都可以称为赠品?
答:1、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本条的关键字为“同时”,即强调取得赠品的个人,只要为购买商品或劳务方就同时为受赠方。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条关键字为“随机”,即强调取得赠品的个人,只是为参加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众多个人中,通过抽取等方式随机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