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举办的促销活动中,支付给促销员(非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额外奖励性奖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支付给非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额外奖励性资金属于该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但如果未超过当地规定的起征点可不征收营业税,但应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支付企业方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