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2008年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对于企业在日常业务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未取得正式、合法票据(如白条收据、发票取得不规范等情况)则在所得税前不予扣除,请问该调整事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