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利息,其税前扣除利息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例如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为2亿元,对B公司持股比例为60%,B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亿元,则B公司税前扣除利息的债权性投资上限是1.2亿元(1亿元×60%×2),还是2亿元的借款利息?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是单个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单个权益性投资比例,还是与企业所有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9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问题所述,B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为2亿元,B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亿元,A公司持B公司股权比例为60%.
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计税限额扣除,B公司债权性投资2亿元与其权益性投资1亿元比例为2:1(符合规定比例),并且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