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自办热电厂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有无法定免征项目?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9条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第二条规定,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第三条规定,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对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44号)*9条规定,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规定,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9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