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局代开的各种发票是否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认无效?那是每一联次都需要加盖吗?代开的是否还需要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明确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而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与之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