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前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摊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账征收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的资产处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规定,企业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应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的历史成本资料,并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应按照正常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以后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账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账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为避税目的后延的摊销与折旧额不能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应比照上述原则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