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需要转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三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9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2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