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入一块土地,已经支付了95%的款项,但是没取得土地证。我公司是否应该按照征地协议的金额将其纳入无形资产核算?征地协议在2008年签订,是否需要补提折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支付95%地价款后,该土地由你公司拥有或者控制。你公司已支付95%的款项,土地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该土地也能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你公司应将该土地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合理摊销土地费用。涉及以前年度的,应补摊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