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目前在市中心拥有一栋写字楼,已全部出租,经评估在会计上符合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此我公司决定近期转为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请问:
1、转换日时,写字楼公允价值大于目前账面价值的,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后续计量中,我公司按规定不提折旧或摊销,仅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税务如何处理?是否一样认可不计提折旧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新准则核算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仍应按历史成本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资产计量增值,不需要计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时,该项资产相关调整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第9行体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附件第(五)款规定:
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据新准则核算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提取折旧,税前也不做纳税调减处理。
此问题实际执行中有争议,稳妥起见,建议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