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与一家事业单位合作建房。合作方式是: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一、二层为底商,其余为办公用房),我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和建造,最后房屋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房。我公司的资金是向公司股东个人借款,目前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否将合作建房分得的一部分房屋用于偿还股东的借款?同时在办理房产证时,可否由事业单位把我公司用房还债的部分房屋直接办给股东个人(签三方协议),还是必须先将房产证办到我公司再由我公司以房抵债的形式给股东?
答:问题所述合作建房,为双方联合立项建房后,分别各自取得合同约定的房屋产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9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合作建房方式,应先将房屋分到你公司,你公司再以房屋偿还股东借款。合作建房环节,你公司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将分得的房屋抵债时,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