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支付给路透公司(英国)的信息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付给境外的信息费,无论该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但都属于为贵企业提供的劳务,贵企业属于接受劳务方且在境内,贵企业应代扣该劳务应缴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贵公司在对外支付该笔信息费时应按5%代扣代缴营业税。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支付佣金时还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信息服务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该境外企业不需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在境内提供信息服务的,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