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的地下车位,将部分车位使用权转让取得收入(无法取得产权及土地使用证)。请问该笔收入是按租赁收入还是按销售不动产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按租赁确认收入,该地下设施的成本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计入开发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规定,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按销售不动产确认收入,地下设施成本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