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红薯,然后加工成粉面、粉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植物类规定,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9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农产品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制品粉面、粉条,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