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此条款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哪些情况?
2、我公司生产的库存半成品在一次停电中造成报废,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在税法未明确第十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可暂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规定掌握。
因此,贵公司停电中造成在产品、产成品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