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常举行一些活动,如促销、会议等,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列入业务宣传费或者会议费?
答:业务招待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业务宣传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是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由此可见,促销、会议等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业务宣传费、会议费等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