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A公司为M公司提供服务,尚未付款开票。M公司宣告转让债务给N公司,则A公司发票开给谁?
2.A公司为M公司提供服务,尚未付款开票。A公司宣告转让债务给B公司,则谁来开票?
3上述A公司和M公司如果其中一方涉及境外公司,税务如何操作?
答:1、《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A公司为M公司提供服务,A公司应向M公司收款,A公司应向M公司开具发票。
2、A公司应向M公司开具发票。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劳务(除上述列举外),境外公司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另外,若在境内提供劳务,还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