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的适用税率指的是17%还是4%?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中的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指的是17%或13%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