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与C公司均是中国境内企业,A公司在香港投资注册了B公司。现在,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按照香港的法律规定,A公司与C公司均需按股权转让价格在香港缴纳厘印税。请问A公司与C公司已在香港缴纳完厘印税,是否还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A公司转让其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应当申报缴纳印花税,国际双重避税协定主要解决的是所得税与财产税问题,印花税属于行为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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