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借款企业向担保公司借款,签订协议时,担保公司要求签订三方协议,多一个出资人作为第三方,在协议上明确了第三方出资人的名称、金额。但在借款企业还借款支付利息时,均有担保公司出具相应票据。
请问这种情况,借款企业是否还需要代扣第三方的个人所得税?第三方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由担保公司代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因此,如果借款企业未向担保方支付所得,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担保方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