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生产经常活动中外购桶装(瓶装)饮用水供员工办公用,对于此类业务是否可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生产经常活动中外购桶装(瓶装)饮用水供员工办公使用,不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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