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协议约定处置收入中超过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银行的顾问费收入。资产通过拍卖收入计入我单位账户,我单位根据顾问协议账户将银行应得部分划给银行,同时缴纳我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请问银行的收入部分,我单位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钮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对不良资产拍卖收入,涉及货物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涉及销售不动产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允许扣除银行的顾问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