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区政府拨付的企业发展基金是否缴纳所得税?拨款用途是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拨款当年企业无收入。能否计入递延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费,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政府补助和不征税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