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山西,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教育附加依增值税的3%缴纳。但目前山西省地税局下文按照增值税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该项费用缴纳是否合理?两项教育费附加费是否冲突?
答: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征收率为2%.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对其进行了修改,征收率改为3%,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而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因此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如《山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有些地区早已开征。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自1995年9月1日即已开征,应该是开征较早的地区,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即已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
财政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9条规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条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综[2010]98号文件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已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统一征收率为2%.因此,企业要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
除了上述所说的开征依据及开征时间、征收率等不同之外,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在征收管理方面是相同的。
《山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9条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