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为员工租用房屋的租金,能否在税前扣除,是否计入福利费?
2、用现金发放的劳动保护费是否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不包括为员工支付租房费用。
2、企业发放劳动保护的税务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中的税收管理,对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所谓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因此,贵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保护费,不符合劳动保护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