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东莞某三资企业于天津设立分公司并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而该分公司主要功能是用于办事处管理,只负责客户联系并未实际涉及营运,是否可以仅向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即可,而无须向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2、若分公司虽仅有办事处功能而无实际营运情形,但依法仍须办理税务登记,而公司却未向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将会面临何种罚则?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法规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贵企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则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处以相应罚款。而如果经税务责令限期办理仍不办理的,税务机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请吊销贵公司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