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有一个未对外经营的内设食堂,聘请一个厨师为员工做饭,并把食堂物品按用餐人数的伙食标准金额包干给厨师采购,我行与厨师签订了相关合同。厨师每天造清单列明采购的物品类别及金额、用餐人数,我行总务按旬统计用餐人数进行结算,财务人员凭总务开具的收据(从税务所购买的票据)从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这种情况,财务是否需要另外建立食堂账册?若要,是否需要和我行日常财务账务进行并账?如果没有并账,是否属于账外经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对内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应附有外购物品的发票及支付款项的收付款单据,为食堂服务的员工工资以工资单作为支付单据,外聘劳务工报酬以劳务发票为支付单据。
再问:单独设置账册的形式,能否由总务人员建账登记,单独核算、物品采购票据单独保管装订,且账务不与财务人员所记的账务合并?
再答:《会计法》第十五条*9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三十六条*9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福利费”明细账是“应付职工薪酬”总账的有效组成部分,“职工福利费”明细账核算的内容,也不仅仅是职工食堂的问题。从凭证制作、审核到明细账、总账的登记,到每个月末凭证的装订、封存及保管,均应由符合规定的人员完成。
实务中,总务部可以设立一个单独的核算岗位,作为企业整体财务核算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