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规定,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四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财税[2003]9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将财税[2006]153号文件也废止了,未规定版面费如何缴税。
请问2009年以后版面费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43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广告业收入,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
因此,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仍应按照“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