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提供技术服务需要提供给对方试剂,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核算应该在哪个科目?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500万元免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因此,为提供技术服务而提供给对方试剂的收入,不能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会计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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