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的“工资总额”是否包含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员工福利费等项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职工工资不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员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