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收取的取暖费收入免缴增值税,供热企业每月需按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对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请问假如一供热企业某月取得向非居民供暖的收入是113万元,取得向居民供暖收入56.5万元,当月计算进项税转出比例的公式是56.5/(56.5+100),还是50/(50+100)?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依据上述规定,供热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56.5/(56.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