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2011年*9和第二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产生了滞纳金,当地税务局不出具任何带有“滞纳金”字样的凭据,只有银行转账收据,而银行收据上也只是标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税务局是否应该出具带有“滞纳金”字样的凭据?
答:《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和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五条规定,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仅贵公司所述情况,税务机关应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