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先按25%的税率计征后,2011年得到批复,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多缴部分在2011年陆续退征。请问在实际收到退征税款时会计处理时应冲减哪个科目?是本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还是“以前年度损益”科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根据上述规定,因适用税率变化而发生的退税不属于前期差错,不应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规定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