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我公司想转让一项产品制作技术,该技术所有权在我公司的日本总部,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各会涉及哪些税费问题?
答: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规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产品制作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均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非专利技术”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因你公司在境内,无论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应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第(三)款免税的审批程序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转让产品制作技术(所有权/使用权),相关转让合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你公司不符合免征营业税规定的,还应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2、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0项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你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你公司转让产品制作技术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成本费用税金准予按规定扣除。
若你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你公司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