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以森林资源培育、木材生产经营、农作物、林产品销售为主营的企业。2010年,为了充分利用林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我公司购买了红豆杉、桂花、香樟等小苗,种植在自有及租赁的林地。年底,我公司计划售出部分树苗,请问这样的经营活动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政策?
答:你公司进行森林资源培育、木材生产经营、农作物、林产品销售,在多数情况下,如果所经营产品未超出“农产品”范畴,则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不排除生产的个别产品超出“农产品”范畴,不能笼统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你公司多数经营行为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对于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你企业所经营项目有的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