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未将烘房列举为建筑物、构筑物。购进烘房,企业是按设备管理,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企业购置的“烘房”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设备中没有列举,但通过土建工程完成的“烘房”建造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尽管你单位在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中将“烘房”作为设备管理,但依据上述规定精神,有关“烘房”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